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虹普”或“公
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
强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预计不超过 90,1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纺织产业大数据工厂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公司编制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种
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
(1)大数据的战略地位堪比工业时代的石油,其加速发展成为时代潮流
当今时代,大数据日渐成为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一样重要的战略资源。近
年来,大数据的发展呈几何式增长,未来发展空间则更为巨大。据著名咨询公司
IDC 统计,全球所掌握的数据,每 18 个月就会翻倍。到 2020 年,全球的数据量
将达到 40ZB,其中我国所掌握的数据将占到 20%。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
《2015 年中国大数据发展调查报告》,2015 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将达到 115.9
亿元,增速达 38%。预计 2016 至 2018 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还将维持 40%左
右的高速增长。
从 IT 时代进入 DT 时代,大数据的重要性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认同。美国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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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政府 2012 年在全球率先推出的“大数据行动计划(Big data initiative)”,在该
计划支持下,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开发了完整的大数据开源软件平台,对产业界
大数据技术走向产生巨大影响。白宫 2014 年 5 月发布《大数据:抓住机遇,守
护价值》的大数据白皮书,认为大数据正在改变世界,鼓励使用数据以推动社会
进步。欧盟委员会于 2014 年 7 月提出,欧盟各成员国应积极迎接大数据时代,
并宣布未来将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发展大数据业务,如资助推出具有颠覆意义的大
数据理念、创建开放式数据孵化器、在成员国创建数据处理设施网络等。2012
年 7 月,日本总务省 ICT 基本战略委员会发布了《面向 2020 年的 ICT 综合战略》,
将重点关注大数据应用所需的社会化媒体等智能技术开发、传统产业 IT 创新、
新医疗技术开发、缓解交通拥堵等公共领域应用等。在我国,2014 年 3 月,中
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设立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平台,在大数据等方面赶超先进,
引领未来产业发展。2015 年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强调数
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将大数据建设上升到了“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
动力”高度。
随着各国政府鼓励政策的不断出台,大数据正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发
展;各行各业的很多大企业都已经或正在建设大数据平台,以有效整合数据资源,
支持企业的业务运作,并累积了很多可资其他企业效仿的大数据应用经典场景。
如通用电气(GE)通过其建设的 Predix 工业大数据平台,可以智能化地完成对
生产设备生命周期管理、监控设备性能、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并加以实时维护等任
务;再如海尔集团搭建的 SCRM 数据平台,是一种社交化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通过记录送货信息外的用户姓名、地址等数据,生成详细的用户画像,预测用户
需求。而大数据的应用,正极大地促进着各产业的效率提升和创新进步。麦肯锡
2011 年报告指出,大数据为美国的医疗服务业每年节省 3000 亿美元,帮助美国
零售业净利润增长 60%,帮助制造业在产品开发、组装等环节节省 50%的成本。
(2)国内纺织产业整体大而不强,需要通过大数据手段助推纺织业效率提
升和产业整合
纺织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海关数据,
2014 年规模以上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 67,220.10 亿元、利润总额为 3,662.70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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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全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为 2,984.30 亿美元,为国民经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中国纺织业目前的产量已超过世界总产量的一半,纺织纤维加工量、出口额占全
球比重进一步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超过世界的三分之一。
然而,目前国内纺织产业整体“大而不强”,存在众多传统管理手段难以治
理的痛点,如:产业链条很长,上下游讯息长期不对称,造成供求关系错配,导
致资源浪费;整体产业集中度过低,缺乏规模效应;产业普遍信息化程度不高,
产供销管理缺乏效率;企业间信息孤岛现象严重,缺乏信息共享和交换,大量有
效信息被无谓损耗;产业内有数十万家企业,大量中小企业存在融资瓶颈;对终
端客户需求认知不足,设计能力缺失等等。
纺织产业的现状,为大数据提供了多个应用场景:①通过对生产数据、销
售数据、ERP 系统数据、财务数据等的分析,可以加强单个企业的精细化管理程
度,从产品设计、设备和原料采购、制程、精准营销、物流等多个方面提升企业
个体的经营效率;② 利用交易数据、资金流数据和物流数据的分析,对企业信
用进行评价,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③通过大数据联接信息孤岛,使上下游信息
传导通畅,提升上下游供需契合度,降低无效产能;④通过产业内企业信息共享,
可以实现企业的分层分级,促进企业间的并购投资活动,提升产业集中度。
(3)基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需要通过项目实施实现跨越式发展
公司是国内首家锦纶聚合及纺丝整体工程技术解决方案的提供商,长期致力
于提升国内锦纶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作为国内最大的锦纶工程技
术服务公司,拥有一流的专业技术,客户基础稳定且持续扩大,自设立以来已为
国内四十多家锦纶生产企业提供过工程技术服务,是国内锦纶工程技术创新的引
领者。
公司作为一家专业技术服务商,未来将持续致力于提升化纤行业及其上下游
行业的竞争力。按照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一方面将沿着目前服务的化纤行业往
上下游产业链延伸,以拓展服务范围,另一方面将在传统技术服务手段上叠加大
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先进服务手段,以增强服务能力。
针对一个大型产业的大数据应用,不仅需要基础数据采集后的存储能力,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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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关键的是需要对大数据的处理能力。首先,由于基础数据存储量的不断增加,
数据的清洗已很难通过人工等初级手段完成,需要通过智能化清洗提升效率。其
次,随着大数据应用层次的提高,对基础数据的计算分析能力要求日益提高,需
要配置更复杂的软件和更精密的硬件。本项目的实施,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提
升服务手段和拓展服务范围的重要保障。
(4)公司未来主营业务的发展需要充足的营运资金
2015 年以前,我国锦纶行业快速发展,行业产值和销售量持续增加,进而带
动了我国锦纶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整体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公司在锦纶工程
技术服务领域取得了优良的市场业绩,承建了多个国内工艺技术领先的锦纶聚合
及纺丝工程项目,积累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口碑,具备较强的影响力和市场
优势地位。因此,公司不仅在销售方面实现了快速增长,而且在结算模式上采用
了较高比例的预收款结算方式。
2015 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锦纶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
速有所放缓,锦纶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化。面对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形势,
公司一方面将坚持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注重研发投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
加强新工艺及装备技术的研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
为了巩固和加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公司将适当调整结算模式,降低预收款比例。
研发的持续投入以及预收款的减少均增加了公司未来对营运资金的需求。
(5)公司处于业务扩展的关键时期,需要资金支持
近年来,公司对以大数据为代表的创新技术及其对传统工业、制造业的深刻
影响予以了充分关注。公司于 2015 年 4 月设立了面向创新信息产业的北京众成
创新信息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出资 2 亿元参股了大数据公司金电联行,并与其
开展了多层次的合作。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纺织产业大数据工厂”正是基于公司在大数据领域
的拓展和积累,并积极寻求大数据技术与纺织产业结合的结果。公司在今后的发
展中,将深耕大数据资源和技术,积极探索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创新技术
与大数据的融合与应用,不断开拓大数据在纺织产业中的应用方式。在强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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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同时,也实现公司工程技术服务与大数据技术服务
的融合发展和协同效应,提升公司对纺织产业的理解力和影响力。
目前公司处于业务扩展的关键时期,公司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支持和一定的
资金储备。
(6)补充流动资金将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自上市以来,公司银行借款余额持续增加。2015 年末公司长短期借款余额合
计达 1.95 亿元,较 2014 年末的 5,000 万元增长了 2.9 倍。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
后,公司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财务稳健性和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将得到加强,
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强投融资能力,提升公司的
整体竞争力,为公司巩固行业地位以及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
(1)实现公司战略布局,完善业务结构
公司自上市以来,在对锦纶工程技术服务不断投入和发展的同时,也对以大
数据为代表的创新技术及其对传统工业、制造业的深刻影响予以了充分关注。公
司于 2015 年 4 月设立了面向创新信息产业领域的北京众成创新信息产业投资基
金,该基金参股了大数据公司金电联行,并与其开展了多层次的合作。随着在大
数据领域的拓展,公司开始寻求大数据技术与纺织产业的结合与应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投资的纺织产业大数据工厂项目,将充分发挥公司生
产性服务业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的竞争优势,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机遇,将
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与纺织产业相结合,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
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抢占优势市场先机,形成先入优势,为公司实现业务升级
和战略布局奠定良好基础。
(2)利用公司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力
公司作为国际一流的锦纶工程技术服务商,已为国内四十多家锦纶生产企业
提供过工程技术服务,并与国内锦纶民用长丝产量排名前十位的生产企业中的八
家维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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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方面依托自身在锦纶行业内的地位以及与大量下游客户的长期合作
关系,深入纺织产业大数据领域,为产业内企业提供高附加值的综合数据服务;
另一方面,通过对产业数据的收集分析,公司将进一步加深对纺织产业的理解,
提高客户服务的针对性,丰富客户服务的方式和领域,增强客户粘性,发掘新的
商业和投融资机会,提升公司对下游行业的影响力。工程技术服务和大数据运营
的协同发展,将全面提升公司在纺织领域的综合竞争力。
(3)提升资本实力,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
随着流动资金需求的上升,为保证公司业务稳健发展,公司拟使用本次非公
开发行募集的部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
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充实资金保障。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可以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的
财务风险。另外,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获得大
幅提升,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为公
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
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 5 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以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认购数量合计不得超过 3,300 万股;
若该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公司股份,则该认
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加上该认
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本次认购的股份数量之和不得超过 3,300 万股,
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
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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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具体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
定最终发行对象最终确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
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 5 名的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三联虹普非公开发行期首日。
本次非公开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的百分之九十,或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定价基准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一/二十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上述范围内,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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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 = P0 -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 P0 /(1+N)
两项同时进行:P1 =(P0 - 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
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式可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
九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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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
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
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同时,公司不存在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
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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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另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
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
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
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
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慎研究并通
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
施。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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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自身
发展战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助于公司实施战略布局、抢占市场先机、提高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
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
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5 名,为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
法人投资者、自然人。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
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
现金方式认购。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
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
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业务发展,
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
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即期回报。
(一)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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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
证,募投项目未来将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
司业务领域的拓展。募投项目的实施完成后,公司业务类型和收入、利润来源的
多元化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募投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
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进一步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提升公
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2、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
司将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使用
用途和进度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以
使募集资金尽快产生经济效益。
3、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回报股东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已经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
条件的情况下,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公司制定了《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回报规划
(2014-2016 年)》,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
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及盈利能力
公司自创业板上市后,主营业务得到了较好发展,过去几年形成的行业地位
和技术研发优势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
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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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高效精干的组
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
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
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
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二)公司相关主体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公司填
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出具如下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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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亦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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