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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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二○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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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6

第五章 附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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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

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旷达汽车织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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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股东回报规划和变更

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七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

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八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将其决定有关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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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如下:

(一)对外投资

单一项目的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单一年度

的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

(二)收购、出售、置换资产

交易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30%、净资产值的50%,且被

收购(或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低于50%。

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

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三)资产抵押

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40%;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

上述规定为限。

(四)对外担保

在符合下列条件下进行: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担保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

2. 被担保方不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3. 被担保方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4.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50%;

5. 公司对外担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值的

30%。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五)委托理财

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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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述规定为限。风险投资型除外。

(六)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

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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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书面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书面通知

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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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表决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含优先股股份);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三节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会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普通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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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

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

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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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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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4/5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三)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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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及变更或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

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

议开始时宣布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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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

开选举。

第四十二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投票权的计算方法: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当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出

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4.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 投票规则

1. 召集人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

董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投票时间。

2. 会务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或称选票数)。

3.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

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

选票视为弃权。

4. 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否

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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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三)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的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半数。

2.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

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

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应对未

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

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2/3

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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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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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节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的股东或代理人、召集人邀请的人士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五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者。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出席会议的人士,其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

委托文件等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视为本条(一)

16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所规定的无资格出席会议者,大会主持人有权要求其退场。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发行优先股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

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

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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