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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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及其他事项的相

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论,并

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

(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该预案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205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一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要求,并经公司

审计委员会同意。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三、对公司 2015 年及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201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与关联方预

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正常,审批及履行程序没有违反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

2、公司2016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项目是必要的;

3、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交易确定的条款是

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符合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及《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和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2015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控规则自查落实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控规则自查落实表》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对公司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补选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

次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独

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署页)

陈志斌: 刘榕: 钱新: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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