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要
求,经认真审阅《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并经全体监事充分的讨论与分析,就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
二、公司编制《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
担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改善公司
治理结构,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亦不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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