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6-029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4 月 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龙盛大道 1 号公司办
公大楼四楼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23,368,63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1.45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阮伟祥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董事罗斌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姚建芳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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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022,287,832 99.89 963,602 0.09 117,200 0.02
2、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022,218,032 99.88 972,402 0.09 178,200 0.03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
出席会议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
序号 当选
权的比例
(%)
选举阮伟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
3.01 1,021,730,647 99.83 是
事
选举阮兴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
3.02 1,021,722,645 99.83 是
事
选举罗 斌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
3.03 1,021,722,638 99.83 是
事
选举徐亚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
3.04 1,021,722,638 99.83 是
事
选举姚建芳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
3.05 1,021,722,638 99.83 是
事
选举周征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
3.06 1,021,722,637 99.83 是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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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
出席会议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
序号 当选
权的比例
(%)
选举全 泽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4.01 1,021,725,642 99.83 是
立董事
选举梁永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4.02 1,021,723,640 99.83 是
立董事
选举徐金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4.03 1,021,723,640 99.83 是
立董事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
出席会议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
序号 当选
权的比例
(%)
选举阮小云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
5.01 1,021,664,641 99.83 是
东代表监事
选举杨 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
5.02 1,021,723,640 99.83 是
东代表监事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选举阮伟祥为
3.01 公司第七届董 303,145,257 99.46
事会董事
选举阮兴祥为
3.02 公司第七届董 303,137,255 99.45
事会董事
选举罗 斌为
3.03 公司第七届董 303,137,248 99.45
事会董事
选举徐亚林为
3.04 公司第七届董 303,137,248 99.45
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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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姚建芳为
3.05 公司第七届董 303,137,248 99.45
事会董事
选举周征南为
3.06 公司第七届董 303,137,247 99.45
事会董事
选举全 泽为
4.01 公司第七届董 303,140,252 99.46
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梁永明为
4.02 公司第七届董 303,138,250 99.46
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徐金发为
4.03 公司第七届董 303,138,250 99.46
事会独立董事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吕崇华、张声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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