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16—039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整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
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
0298 号),现将全文披露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16 日,我部已就你公司重整事项发出问询函。
近日,本所再次接到投资者反映,对公司重整相关事项提出质疑,现
请公司核实以下事项并补充披露。
一、关于重整债务的确认
1、公司前期曾涉及优道投资非法集资案。2014 年 7 月 1 日,
公司公告称,优道案中,公司不是融资主体,也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
会为优道投资的融资提供担保。公司原董事长周剑云与优道投资签订
融资服务协议及开通银行账户系其个人行为, 该账户亦未纳入公司
核算。 但在 2014 年年报中,公司又称曾出具《担保函》,为优道投
资的融资提供担保。本次重整中,公司将上述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全额
确认为公司对优道投资下设四家合伙企业的债务并计算利息,共确认
10.21 亿元的债务。公司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基于前述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
(1)在相关银行账户未纳入核算、 相关案件尚未结案的情况下,
公司作为可能的利益受损方,向涉嫌非法集资案的优道投资下属企业
全额确认前述 10.21 亿元债务的合理性;
(2)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资金的实际去向, 以及行使对上述债务
所享有追索权的进展和具体安排;
(3)本次获得债务清偿的优道投资下属四家合伙企业的出资人
构成、实际控制人、参与本次重组的债权人代表的基本信息。
2、2015 年 12 月 9 日,公司公告,大股东万源稀金收购并豁
免了 11 亿债务,上述债务分别来自上海乾灏、上海富义、陈晓东、
王涛、宗雷鸣等五方。其中,对上海乾灏、上海富义的债务涉及前述
优道投资案;对王涛和宗雷鸣的债务源于公司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
其中宗雷鸣申报的 3.53 亿元担保债权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对陈晓东
的债务,公司披露称,来自于 2010 年 6 月收到陈晓东委托支付的 1
亿元借款资金,该债务未在以往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
基于前述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
(1)上述 11 亿债务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具体的债务确
认依据、以及相关协议的签订各方名称以及公司签字人;
(2)大股东收购上述债务承担的相应对价,相关对价是否已实际
支付,并提供事实依据;
(3)公司对陈晓东 1 亿元债务的借款原因,后续款项使用情况
和资金流出方向;
(4)公司对宗雷鸣的担保债务的实际债务人,宗雷鸣是否已向实
际债务人提出追偿,公司后续代为追偿的进展和具体安排。
3、公司重整计划显示,法院确认的公司债务金额为 21.74 亿元,
与公司 2014 年年报和 2015 年三季报显示的 14.71 亿元和 14.82 亿元
的负债差异巨大。 公司在回复本所问询函的公告中称, 差异主要源
于重整确认了公司原账面无记载的 8.13 亿元债务, 并披露了其构成
和确认依据。 现请公司列表逐一补充披露原账面无记载的 8.13 亿
元债务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双方协议签订人信息。
4、201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公告,共有 32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
报债权,申报债权共计 27.68 亿元;12 月 11 日,公司公告称,塔城
中院裁定确认了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等 30 位债权
人的 30 笔无异议债权; 12 月 21 日, 公司在回函中确认的债权人
为 31 家,金额为 22.18 亿元;2016 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的重整计
划称,扣除大股东豁免的 4 家债权人后,普通债权组剩余债权人为
24 家,总金额约为 24.65 亿元。公司披露债务金额和债权人数量等
信息前后不一致。
请公司补充披露, 不同时点债权人和债权金额差异的情况和前
后不一致的原因, 并明确重整计划最终确认债务的情况, 包括但不
限于每笔债务的金额、债权人代表、形成时间、形成原因、相关协议
签订人信息、债务确认依据、清偿情况等。
5、201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公告的债务中存在大量违规对外担
保债务和涉及刑事案件的债务, 公司享有追索权, 请公司逐一列示
享有追索权的债务以及金额,并详细说明行使追索权的进展及后续具
体安排。
二、关于公司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址
6、前期,有媒体质疑公司注册地址实为一处建筑工地,不具备
办公条件,该注册地并非公司的住所地,塔城中院依法不具备对公司
重整案的管辖权。2016 年 2 月 22 日,本所发函要求公司核实上述
情况。公司回函公告称,公司注册地确未建设完毕,公司已在工商注
册地址旁边的塔城市辽塔新区办公楼二楼设立了办公场所。近日,有
投资者反映,上述地址为政府办公楼,除了一家物流公司以外,没有
任何公司在此处办公。
请你公司真实准确地披露常驻办公地点,并请前期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明确说明,是否曾对公司注册地
址以及常驻办公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其发表的法律意见是否属实。
三、关于管理人履职情况
7、2015 年 11 月 7 日,塔城中院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此后, 公司曾先后采用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和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
近日,有投资者反映,管理人未尽到其职责。请公司管理人核实并补
充披露:(1)管理人成员姓名和社会职务;(2)管理人对公司重整债
务确认、 资本公积金转增、 重整投资人取得股份对价等事项的专项
意见;(3)管理人在公司重整过程中是否已勤勉尽责,是否已按《股
票上市规则》第 11.11.11 和 11.11.12 条的规定, 履行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保证或者监督义务, 并请提供履职相关的事实依据。
四、关于司法执行情况
8、2016 年 2 月 5 日,本所发函要求公司就后续债务清偿问
题进行说明。公司回函称,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 1.49 亿
元偿债资金进行了提存,但未说明对相关债务进行提存的原因。请公
司逐笔披露:(1)上述 1.49 亿元所涉及的具体债务金额、债权人、
未支付相关债务并对其予以提存的原因、截至目前的清偿情况及后续
支付计划;(2)已支付的债务,请提供支付证明;(3)明确提存偿债
资金的存放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9、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并未明确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黄河所”)代付事宜,仅在 2 月 17 日的回函公告称,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共有 20 家债权人 (合计债权清偿金额为 6.51 亿元)
向公司和黄河所分别出具了《告知函》、《收款委托函》 ,通知公司
向黄河所支付并由黄河所代为接收债权清偿资金。公司当日便将上述
6.51 亿元清偿资金支付给了黄河所。公司未及时披露黄河所的代付
事宜。请公司补充披露:
(1)逐一列示黄河所与所有债权人签订相关委托协议的时
间和具体协议安排,双方协议签订人,黄河所代偿以及代收业
务的收益和风险,并补充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2)公司支付黄河所资金的到账时间及相关证明。
(3)黄河所向实际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明细情况。
10、2016 年 1 月 14 日,公司回复公告称,投资人支付的 14.47
亿元已全部到账。根据公司披露的重整计划,除 8 亿元用于偿债,其
余 6.47 亿元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部分留在新亿股份。
请公司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剩余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及存放方式,
并提供存放情况的证明文件。
五、关于大股东股权冻结进展
11、201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公告称,大股东万源稀金所持占公
司总股本 9.4%的股权被司法冻结。11 月 28 日,公司披露进展公告,
称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请补充披露相关诉讼事项进展,并说明公司
本次重整受让的股份是否也可能被冻结, 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
变化。
六、关于破产重整审计机构情况
12、2015 年 12 月 23 日,塔城中院曾发布《选定(2015)塔
中民破字第 1 号案审计机构的公示》 ,遴选公司重整的司法审计机
构,公司并未对上述公示进行披露。请公司披露遴选结果,相关审计
机构的基本信息以及审计结果。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尽快核实相关事项,并召开董事会
审议确认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