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自控: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上交所 2016-04-02 05: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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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划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及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

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16 年-201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银行信贷及其他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

资者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中期现

金分红。

4、现金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

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

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

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

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6、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

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

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审核意见。

3、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4、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以及

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等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综合考虑本行业特点、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发展所

处阶段、实际经营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股

东回报等重要因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六、 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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