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1 17: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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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

工作实绩等情况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陈晓先生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周庆清先生、边毅力先生、韦少华

先生、陈王正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胡春琦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

任严学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

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易颜新 戴梦华 李绍春

2016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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