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安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对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收益。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同意公司实施上述现金管理计划。
(以下无正文)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
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 明 马 赟 李群英
2016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