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新海宜 公告编号:2016-036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停牌期满
后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新
海宜 股票代码:002089)自 2016 年 4 月 5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6 年 4 月 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6 年 3 月 31 日——2016 年 4 月 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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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张亦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0 人,代表股份 335,297,50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8.78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72,538,0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65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62,759,4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13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3 人,代表股份 89,792,48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3.06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7,033,05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3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62,759,4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1308%。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逐项
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下述结果为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的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本次发行对象为张亦斌先生和马玲芝女士,马玲芝女士与张亦斌先生系夫妻
关系,与马崇基董事系姐弟关系,因此本议案关联股东张亦斌先生、马玲芝女士、
马崇基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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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92,450,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103%;反对
2,609,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38%;弃权 4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139,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453%;反对
2,609,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61%;弃权 4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6%。
2、审议通过《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停牌期满后申请继续停牌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662,9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43%;反对
2,265,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56%;弃权 369,30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157,8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659%;反对
2,265,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28%;弃权 369,30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1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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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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