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6-14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修改、变更提案的情形,不涉及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1 日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4 月 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31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12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锋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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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共计 537,856,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066%。
其中,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共计 3 人,代表股份共计 537,705,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88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共
计 151,3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2.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上半年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537,740,6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85%;反对 113,5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反对 113,5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胡小明、赵寻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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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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