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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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6-022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 日上午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

事。公司应到会董事 7 人,实际到会董事 7 人,参与表决董事 7 人。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天津易美跃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拟投资设立天津易美跃动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美跃动”),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北京汉华易

美图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易美跃动经营范围为:电子信息开发、计算机

软件技术开发、咨询、转让,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兼零售,投资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新设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以最终工商注册为准。

易美跃动将基于公司“互联网+文化创意+行业”的发展战略,拟注册设立

独立运作的网络科技全资子公司,专注于影像数据库、搜索引擎、图像识别以及

人工智能领域技术研发,以适应新媒体、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在确保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与收益相对固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充分盘

活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收益。本次委托理财资

金主要用于投资银行发行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

连续 12 个月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在该额度内,资金可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滚动使用。本次委托理财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投资理财决策,实施检查和监控,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本

次公告前十二个月不存在自有资金理财情况。

本项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未达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为其全资子公司注资暨孙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凡斯”)

拟使用募集资金 3500 万元为其全资子公司江苏视觉娱乐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视觉娱乐”)注资。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设立

江苏视觉娱乐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视觉娱乐注册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经

营范围为:室内主题乐园方案策划、设计;智能控制人机交互软件的技术开发;

机电一体化,动态仿真、机械结构以及多媒体产品的技术开发及系统集成;动漫

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大型游乐

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艾特凡斯原计划使用自有资金 5000 万元对视觉娱乐注资,现拟使用

募集资金 3500 万元及自有资金 1500 万元为视觉娱乐注资。

视觉娱乐的主要业务为室内主题乐园方案策划、设计和实施,视觉娱乐科技

和设备的研发,销售;室内主题乐园系统集成方案的研发和实施。视觉娱乐的设

立是以视觉中国业务板块中“视觉娱乐战略发展规划”的理念为依据,目的在于

加快开拓数字娱乐市场,满足艾特凡斯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为艾特凡斯传统业

务由“提供室内娱乐项目、特种影视项目一站式解决方案供应商”拓展至“著名

知识产权或自有知识产权的 IP 运营与服务商”提供经营主体。

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投向的变更,不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为其全资子公司注资暨孙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变更的议案》后一个月内,

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视觉娱乐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

行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在及时

公告后向深交所备案。

本项议案未达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

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所”)成立于 1987

年,为全国第一批具有证券、期货及相关业务审计资格、金融审计资格、国有大

型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中审所熟悉文化科技行业,具有丰富的企业收并购业

务经验。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及专项审计服务的经验

和能力,为了更好的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建议聘请中审所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及内部控制审计费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拟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如

下修订: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应 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应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相关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相关

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 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

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如遇特殊

情况,可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

件等方式在会议前一天通知。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职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拟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如

下修订: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应 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应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相关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相关

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 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

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如遇特殊

情况,可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

件等方式在会议前一天通知。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职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拟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

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

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 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

五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 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

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 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如

遇特殊情况,可以电话、传真及

电子邮件等方式在会议前一天

通知。

2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 律、法规、《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准。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职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拟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如

下修订: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应 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应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相关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相关

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 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

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如遇特殊

情况,可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

件等方式在会议前一天通知。

2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 律、法规、《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准。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职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拟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

订: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 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

公平性,及时、真实、准确、完 露的公平性,及时、真实、准

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 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

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信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特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制定本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和《视觉(中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2.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

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 东、各部门、分公司或分支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构负责人及各控股子公司董事

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 长和总经理,并对公司全体董

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

具有约束力。

3.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

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 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

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 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

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一) 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 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 (1) 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

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 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

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 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

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 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

化等); 重大变化等);

(2)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

化; 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 (3)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

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化;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4) 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 (4) 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

优惠;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5) 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营性亏损; 产生显著影响;

(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5) 公司获得大额补贴、税

顿; 收优惠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资

(7)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果; (6) 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

(8) 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 经营性亏损或重大损失;

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7)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

(9) 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 停顿;

期报告; (8)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

(二)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大后果;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 (9) 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

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10) 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

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定期报告;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二)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委托贷款和股票、债券、基金以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公司内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部重大投资行为; 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3) 提供财务资助;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4) 债权或债务重组;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包含在内);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委托贷款和股票、债券、基金

(7) 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对子公

(8) 签订许可协议; 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

(9) 赠与或受赠资产; 资行为;

(三)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3) 提供财务资助;

(1) 购销商品; (4)提供担保;

(2) 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5) 债权或债务重组;

(3) 赠与或受赠资产;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4) 兼并或合并法人; (7)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5) 出让或受让股权;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 提供或接受劳务; (8) 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7) 代理; (9) 签订许可协议;

(8) 租赁; (10)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 (三)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式进行的委托经营; (1) 购销商品;

(10) 提供资金或资源; (2) 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11) 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3) 赠与或受赠资产;

(12) 提供担保; (4) 兼并或合并法人;

(13) 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 (5) 出让或受让股权;

项目的转移; (6) 提供或接受劳务;

(14) 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7) 代理;

(15) 合作投资企业; (8) 租赁;

(16) 合作开发项目; (9) 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

(17) 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 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

响的重大交易; (10) 提供资金或资源;

以上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方交 (11) 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 (12) 提供担保;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3) 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

0.5%以上的事项。 项目的转移;

(四) 其他重大事项 (14) 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

(1)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酬;

(2) 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 (15) 合作投资企业;

化; (16) 合作开发项目;

(3) 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 (17) 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

化; 响的重大交易;

(4) 发生重大债务; 以上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方交

(5) 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 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反担保除外);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6) 合并或者分立; 0.5%以上的事项。

(7) 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四) 其他重大事项

(8)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1)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法院依法撤销; (2) 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

(9) 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变化;

(10) 重大或有事项; (3)公司的董事、1/3 以上

(11) 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12)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

(13) 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 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4) 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 (5) 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更(反担保除外);

(15) 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 (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16) 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 闭;

大额银行退票; (7) 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17)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 (8)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8)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9) 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0) 重大或有事项;

(19)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11) 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12) 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

应债务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令关闭;

(20)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13) 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21)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14) 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

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媒 介 信

刑事处罚; 息;

(22)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 (15) 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

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

被有权机关调查; 大额银行退票;

(2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16)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

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1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务未提取足额坏帐准

备;

(1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20)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2)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4.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程》的规定为准。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职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拟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5.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 为加强对视觉(中国)文化发展

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

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 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

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 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远东实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

特制定本制度。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6.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董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全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其股东、 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控股子公司、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

息披露行为。

7.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 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

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 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 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

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控制公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

人亦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司的关联人和其他根据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的要

求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

士亦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 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

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赠股 测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本等; 赠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

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 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 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 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

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 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

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 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

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 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

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 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

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 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

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

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 率等变化等;

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 项有关的信息;

项有关的信息; (六)《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

交易事项。 事件和交易事项。

9.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 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所有公告信息文稿和相关备查 布。

文件均须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所有公告信息文稿和相关备查

办公室留存备案。 文件均须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 办公室留存备案。前述文稿及文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件的范围包括:公告文稿、信息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在公司网站 披露公告审核呈批表;作为公告

论坛上以留言等任何形式发布 附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

任何未经公告的信息,不得以新 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各种基础资料;相关媒体刊载的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访、调研活动的记录等。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在公司网站

论坛上以留言等任何形式发布

任何未经公告的信息,不得以新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10.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深交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深圳证

准予披露的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券交易所准予披露的信息披露

和相关备查文件于披露后二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于披

内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露后二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江

并置备于本公司住所供社会公 苏监管局,并置备于本公司住所

众查阅。 供社会公众查阅。

11.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

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 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

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2.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删除本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

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

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

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此发行股票。

13. 原第四十七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

条,现第四十 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六条 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 等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引》等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的格式指引

执行。

14. 原第四十八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条,现第四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七条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 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各控

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 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负

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 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 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

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 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

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 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报送董事会秘书。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 事会秘书。

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

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 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

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5. 原第六十二 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 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

条,先第六十 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 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

一条 件时,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告 件时,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告

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配 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

证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 证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

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但不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 限于质押、买卖);

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依法限制表决权;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三)拟发生的股权转让、拟对公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三)拟发生的股权转让、拟对公

及其他重大事件; 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及其他重大事件;

化; (四)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五)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 化;

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 (五)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

技术等交易; 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技术等交易;

形。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 形。

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 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确地公告。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确地公告。

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16. 原第七十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

现第六十九 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 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

条 等事宜应事先应经董事长审查, 等事宜应事先应经董事会秘书

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 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

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17. 原第七十一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分

条,现第七十 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内部局域网、

条 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 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

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 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控股子公

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审

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或留言 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

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采取 开重大信息。

相关措施进行补救。 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或留言

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采取

相关措施进行补救。

18. 原第八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现第七十九 当及时、如是回复中国证监会、 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

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 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

查。 查。

19. 原第八十四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含义,依照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含义,依照

条,现第八十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三条 规章及《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 件及《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规则确定。 则确定。

20. 原第八十六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条,现第八十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

五条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 范性文件和/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21. 原无附表,现 无 增加附表:

增加附表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审核呈批表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职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拟对《关联交易制度》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一条 为保证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

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 (2012 修订)》(以下简称《上

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定,制定本制度。 制定本制度

2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司的关联法人: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

法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动人;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倾斜的法人。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3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于: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

动力; 动力;

(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提供劳务; (三)提供或提供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五)代理; (五)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六)租赁;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七)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 委托贷款)

金或实物形式); (七)代理;

(八)担保; (八)租赁;

(九)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金或实物形式);

(十一)许可协议; (十)担保;

(十二)赠与;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十三)债务重组;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移;

(十三)许可协议;

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

(十四)赠与;

的其他事项。

(十五)债务重组;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

的其他事项。

4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

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 易的合同、协议或做出其他安排

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

署协议; 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预公司的决定; 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 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

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 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控制权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 控制权的;

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

(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 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项的规定为准); (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 四项的规定为准);

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的规定为准); 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的规定为准);

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响的人士。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响的人士。

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应当回避表决: 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应当回避表决: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1、交易对方;

制权的;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制权的;

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 的;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

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5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30 万元(含30万元)至300万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

元(含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 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

易由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 见。

单独意见。

前款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6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含300万元)至3000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或占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

对值0.5%(含0.5%)至5%(含5%) 批准。

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7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 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不含5%)的关 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

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由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8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 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

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0.5% 以 上 ( 含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0.5%以 上 ( 含

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露。

9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

件: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公告文稿;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0.5%以 上 ( 含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 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向书; 露。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

见(如适用); 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 所提交以下文件:

适用); (一)公告文稿;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

(如适用); 向书;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

他文件。 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四)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

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

用);

(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

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文件。

10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

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 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三 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

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的, 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

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

已经按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已经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1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 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

规定。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

已经按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已经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2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本制度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本制度

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 易时,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标的为基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按照实际发

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 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

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适用本制 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

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 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定。 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 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

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的,应 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在以后年度

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 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

报告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 关联交易的,应当最迟于披露上

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 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时,以相关标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

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本制度第 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 理预计。

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 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本制度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

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

13 第三十七条 对于前条预计总金额范围内的 对于前条预计总金额范围内的

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 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定价依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定价依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等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重大变 等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可以免予执行本制度 化的,公司可以免予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并 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

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 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做出说明,并

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所在 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

和造成差异的原因。 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所在

和造成差异的原因。

14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

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表决和披露: 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 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

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三)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交易;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他交易。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

交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5 第三十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

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

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 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

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 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

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 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

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 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

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 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

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

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

定。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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