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四
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对浩物股份注销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73 号)核准,公司向控股股东——天津市浩
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5,287,900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4.69 元,共计募集人
民币 400,000,251.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2,265,287.90 元,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7,734,963.10 元。2014 年 6 月 3 日,国
泰君安已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汇入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205 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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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2014 年 6 月 23 日,公司与国泰君安及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账号为
441320100100002296。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392,000,000.00 元,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结余存款利息 1,695,741.88 元,公
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已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完毕。
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利息结余转至公司
自有资金账户,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再使用。经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
银行三方商议,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上述账
户注销后,公司与国泰君安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浩物股份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注销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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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专户的行为,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浩物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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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华忠 胡耀飞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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