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股份: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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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33 股票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9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2 月 10 日,河南神火煤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提交了以山西潞安矿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书。

2015 年 2 月 12 日,北仲决定受理公司的仲裁申请。

2015 年 2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

03811 号)。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裁字第 0352

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

2015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5)

三中民(商)特字第 03811 号)。

2015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

号仲裁案恢复仲裁程序的通知》。

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

号仲裁案反请求答辩通知》。

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

号仲裁案再次延长审限通知》,本案审限再次延长两个月至 3 月 7 日。

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仲作出的《裁决书》((2016)

京仲裁字第 02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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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上海二中院作出的执行案件受理

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16)沪 02 执 199 号)以及两份协助执行

通知书。

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3 月 18

日、4 月 22 日、4 月 25 日、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2015-003)、《公司重大

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公司重大仲裁进展

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公告编号:2015-029)、《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

号:2015-033),以及 2016 年分别于 1 月 13 日、3 月 9 日、3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

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告编号:2016-002)、《公司重大

仲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

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介绍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2016)

京 03 民特 80 号),该院已受理潞安集团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书》,潞安集团申请撤销北仲(2016)京仲裁字第 0289 号仲裁裁决。

本公司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该院提交答辩状及其

副本以及相关证据。

潞安集团认为:第 0289 号裁决所涉及的部分事项仲裁委员会无

权仲裁,且裁决违背了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1. 裁决涉及的部分事项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决

潞安集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超出北仲有权审理范围,北仲对探

矿权涉及的资源量是否需要补交探矿权价款等需要由行政机关处理

的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错误认定,更基于此无权审理的基础上作出

2

裁决。

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二)依法由行政机关

处理的行政争议。”本案裁决显然审理了并认定了由行政机关处理的

事项。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决:(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

裁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裁决应予撤销。

2. 裁决违背社会公众利益

潞安集团认为,探矿权价款收取和使用属于社会公众利益。北仲

出具的《裁决书》,导致公司偷逃了本应缴纳的探矿权价款,支持了

公司侵占国家利益,违背社会公众利益。

公司认为,潞安集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

将按照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准备答辩状及其他相关材料,

提请北京三中院依法驳回潞安集团的请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京 03 民特

80 号);

2.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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