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资料,
在参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该股东回报规划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
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
红政策,并完善了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决策程序和机制,能更好地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该股东回报规划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晋龙、涂成洲、欧伟明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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