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权益
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
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合理投资
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机制。
第二条 公司确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
公司在持续经营与发展的前提下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选择积极的现金分配方
式。此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
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3、公司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该年度的现金分红方案。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在资金相对充裕及各期业
绩较为平滑的情况下,公司可考虑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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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在此
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但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5、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且现金分红
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
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公司既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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