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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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风险投资行为,强

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

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

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

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1、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2、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3、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

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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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2、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以外的风险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

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

币 1 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不得在以下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三章 风险投资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公司总经

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

和处置。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相关部门及适当人员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

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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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

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

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在风险项目投资实施前,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

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

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

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

面进行评估,负责组织考察、调研、论证、评估,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

行性分析,形成研究报告和实施计划,初步的投资项目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上报董事长。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处置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部门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

分析报告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将审定的处置意见上报董事长。

第十六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将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

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公司风险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

行处置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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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

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如有);

4、以上市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

当披露以下内容:

1、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

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

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2、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3、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4、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5、独立董事意见;

6、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

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如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公司如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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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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