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工: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02 1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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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6]字 0401 第 0095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6]字 0401 第 0095 号

致: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宣工”或“公司”)聘

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河北宣

工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

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河北宣工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召开,并于2016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1日下午2:30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升路

21 号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常战芳先生主

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15:00至2016年4月1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6年3月25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

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94,391,5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

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2、《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议案3、《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1:同意94,391,5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2:同意94,391,5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3:同意94,391,5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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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贺宝银: 张晓明:

董寒冰:

2016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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