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
认可。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和
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
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郑振龙 陈少华 刘志云 王志强
2016年4月2日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考核办法》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考核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能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为公司创造良好的
经营业绩,我们同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考核办法》。
独立董事:郑振龙 陈少华 刘志云 王志强
2016年4月2日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已建立较为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且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
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并能够规范有效的执行。我们认为,董事会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披露上述报告。
独立董事:郑振龙 陈少华 刘志云 王志强
2016年4月2日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证监会、银监
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以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对公司2015年度的对外
担保情况及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及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情况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2015年为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东亚银行厦门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加上2015年前发生但延续到报
告期的担保合同,2015年公司主要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 授信 担保 审议批准 担保 担保合同 担保 债务是
担保人 担保余额 授信有效期
对象 银行 类型 的额度 发生额 签署时间 期限 否逾期
民生
银行 2014.11.17-2 2014 年 11
10,000 19,734.11 9,143.99 两年 否
泉州 015.11.17 月 12 日
堆龙 分行
福建七
德庆 光大
匹狼实 最高
捷销 银行 2015.3.30- 2015 年 3
业股份 额担 5,000 8,411.99 1,580.32 两年 否
实业 厦门 2016.3.29 月 30 日
有限公 保
有限 分行
司
公司 东亚
银行 2015.11.23-2 2015 年 11
5,000 3,780.95 1,890.48 三年 否
厦门 020.11.23 月 23 日
分行
除以上为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
公司担保余额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2.51%,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
产50%的情况。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制定并严格贯彻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流程及风险控制进程,相关对外担保均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进行了及时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堆龙德庆捷销实业
有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资产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为其提
供担保不存在重大风险,也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其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
2、2015年,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等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的违规
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
[2003]56 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独立董事:郑振龙 陈少华 刘志云 王志强
2016年4月2日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2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
润 273,030,773.86 元,加上年未分配利润 1,615,498,259.36 元,可供分配的利
润为 1,888,529,033.22 元;公司按母公司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8,603,583.73 元,计提 10%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38,603,583.73 元,未分配利润
为 1,811,321,865.76 元。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755,670,000 股为基数,
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在公司实施上述
利润分配后,公司未分配利润尚余 1,735,754,865.76 元,全额结转下一年度。
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意愿、目前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
等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振龙 陈少华 刘志云 王志强
201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