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积极出席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会议,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审
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确保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15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5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2015年,在本人任职期间(2015年1月-12月),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12次会议,本人出席
会议情况如下:
任职期间召开 应参加董事会 亲自参加董事 委托出席 投票情况
董事会次数 次数 会次数 次数 (反对次数)
12 12 12 0 0
2015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5次股东大会,分别是2014年度股东大会和2015
年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及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度召开股东大会次数 本年度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5 5 5
作为独立董事,我认真阅读议案材料,调查收集与议案有关的知识、信息,本着科学、独立
的原则进行审议、表决。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
2015年度,我本着独立、严谨、客观的原则,对公司有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2015年2月12日,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发起设立再保险公
司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七匹
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参与发起设立再保险
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参与发起设立再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和优化公司的业务结构,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
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参与发起设立再保险公司事宜,并同意将此事项提
交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5年3月16日,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4年度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201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
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
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2015年4月1日,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福建华兴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
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续聘福建华兴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2、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2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的精神,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对公司
2014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及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及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情况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2014年为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
供最高额担保,加上2014年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合同,2014年公司主要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
审议批
担保 担保 保 担保发 担保 授信有 担保合同 担保 债务是
授信银行 准的额
人 对象 类 生额 余额 效期 签署时间 期限 否逾期
度
型
工行厦门 2012.10.19- 2012 年 10
厦门 35,000 - - 两年 否
松柏支行 2014.8.6 月 11 日
七匹
农业银行
狼服 2013.5.1- 2013 年 04
厦门湖里 10,000 1268.00 - 两年 否
福建 装营 2014.4.30 月 30 日
支行 最
七匹 销有
中国银行 高
狼实 限公 2013.5.17- 2013 年 05
厦门湖里 额 20,000 - - 两年 否
业股 司 2014.3.28 月 17 日
支行 担
份有
堆龙 保
限公
德庆
司
捷销 民生银行 2014.11.17- 2014 年 11
10,000 6,973.06 6,973.06 两年 否
实业 泉州分行 2015.11.17 月 12 日
有限
公司
合计 8,241.06 6,973.06
除以上为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公司担保余额占
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1.45%,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的情况。公司能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制定并严格贯彻《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流程及风
险控制进程,相关对外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进行了及时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厦门
3
七匹狼服装营销有限公司及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资产
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为其提供担保不存在重大风险,也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其债务违约
而承担担保责任。
(2)2014年,公司没有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2014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 号文及证
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3、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考核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充分调动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我们同意《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考核办法》。
4、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288,707,146.75
元,加上年未分配利润1,549,500,185.15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838,207,331.90元;公司按母
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73,571,036.27元,计提10%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73,571,036.27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91,065,259.36元。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4年末总股本755,670,00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在公司实施上述利润分配后,公司未分配利润尚余
1,615,498,259.36元,全额结转下一年度。
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意愿、目前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等因素,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
司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我们认为,董事会《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
披露上述报告。
4
6、关于为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系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七匹狼针纺有限公司设立的全
资子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允许其申请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该公司
获得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以支持其良性发展,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
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2005]120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堆龙德庆捷
销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6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8、关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进度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
益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延长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的规
定,公司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并将额度由3.5
亿元人民币提高至13亿元人民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理财额
度由3.5亿元人民币提高至13亿元人民币,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四)2015年5月20日,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厦门七
匹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续租房产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
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方式按照等价有
偿、公允市价的原则确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五)2015年6月10日,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七匹狼财务公
司”)订立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在福建七匹狼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与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订立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关于与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订立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
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
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公司
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需要。
(3)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定价原
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该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
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并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
费用及资金成本,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与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应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的投票权。
2、《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6
独立董事对《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
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
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七匹狼财务公司为依法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设立及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过银监部门的严格审查并受到银监部门的持续监督;我们未发现七匹狼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
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3)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我们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3、《关于在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独立董事对《在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进行了认真
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
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预案根据交易所的相关指引制定,能够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在
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六)2015年6月15日,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对公司本次聘任高管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聘任高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陈平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李玲波先生担任公司财务
总监。
7
(七)2015年7月14日,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基于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及
公司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符合公司的
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仍然按专户形式进行管理,限定使用范围,并
将严格按照对外投资备忘录进行后续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和披露,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并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关于再次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进度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并同意将此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发展战略及生产经营需要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
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4、关于为厦门七匹狼针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厦门七匹狼针纺有限公司为公司并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纳入公司统
一管理,允许其申请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该控股子公司获得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
以支持其良性发展,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及[2005]120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
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为厦门七匹狼针纺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最高
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八)2015年8月20日,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8
1、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2015年上半年为控股子公司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
厦门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加上2015年前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2015年
上半年公司主要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 担
债务 是否
担保 担保 授信 保 审议批准 担保 担保 授信 保 签署
是否 履行
主体 对象 银行 类 的额度 发生额 余额 期限 期 时间
逾期 完毕
型 限
福建 民生银 2014.11.
堆龙 最 两 2014.11.
七匹 行泉州 10,000.00 7,387.19 否 17-2015. 否
德庆 高 1,897.45 年 12
狼实 分行 11.17
捷销 额
业股
实业 光大银 担 2015.03.
份有 两 2015.03.
有限 行厦门 保 5,000.00 3,352.00 3,352.00 否 30-2016. 否
限公 年 30
公司 分行 03.29
司
合计 10,739.19 5,249.45
除以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公司担保余额占公司本报
告期末的净资产比例为1.08%,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的情况。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制定并严格贯彻《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流程及风险
控制进程,相关对外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进行了及时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堆龙德
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为其提供担保不存
在重大风险,也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其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2)2015年上半年,公司没有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2015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及证
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2、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1)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
9
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
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财务公司的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在财务公司
的关联存款风险目前可控。
(九)2015年10月23日,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七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符合子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
整体发展战略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相
关增资资金将根据厦门七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分期缴付,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也不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厦门七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进行增资事宜。
2、关于增加厦门七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汇金国际中心承租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此项关联交易通过沟通已事先获得公司独立董事陈少华先生、刘志云先生、王志强先生、郑
振龙先生的认可。对本次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汇金国
际中心承租方系出于子公司自身的运营需要和实际费用分摊的考虑,未新增租赁面积,同时也不
涉及租赁价格的变更,关联交易定价与新增承租主体前保持一致,仍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
原则确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厦门七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汇金国际中心承租
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3、关于变更华旖时尚基金投资主体暨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予以认购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公司本次变更华旖时尚基金投资主体,将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由公司变更为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七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七尚”),由厦门七尚使
用募集资金予以认购,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构建“时尚消费生态圈”的使用方向,与公司的整体战
略规划一致。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10
(2)公司在协议当中约定投资项目需由包括七匹狼指定的投资委员会成员在内的2名以上
(含本数)的委员同意方可进行投资,即七匹狼享有一票否决权。公司在行使投资项目投票权时,
如单个投资项目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且超过3000万元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
进行,保证了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3)本次变更仅涉及华旖时尚基金投资主体在母子公司之间的变更,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华旖时尚基金投资主体暨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予以认购事项。
4、关于投资隆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投资隆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未来发展规划,有
利于公司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内控程序
健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投资隆领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事宜。
(十)2015年11月2日,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授权厦门七尚股权投
资有限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内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厦门七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授权厦门
七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已有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内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
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新增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损
害中小股东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授权厦门七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内进行现
金管理事项。
(十一)2015年11月10日,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申请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以
往进行投资理财的管理经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有利于盘活闲置自有资金并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整体业
绩水平,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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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内控措施较为完善,投资理财的安全性可以
得到保证。我们同意本次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201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对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建立持续、稳定、科学
的分红政策。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请董事会将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积
极参与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经营活动,对公司内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予以
高度重视,为公司的人才培养、内部控制建设等提供专业见解和独立意见。2015年,本人通过电
话了解、座谈会晤、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来实现与公司的对接交流,累计调查时间为12天。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审查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特别关注与中小股东
利益密切相关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以及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独立客
观的发表独立意见,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2015年本人持续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同时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重点审核公
司的财务信息,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跟进年度审计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完整、准确。
五、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总体比较到位,涵盖了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业务环节。但是目前大多数业务的审计主要集中于数据方面的审计,较少从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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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面临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生存条件来综合考虑,做到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战略目标的合
理性进行全面审核。建议公司在以后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在常规审计的基础上,根据内外环境的变
化,做到有重点的关注侧重。
六、本人联系方式及其他
1、未有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未有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有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本人联系方式:shchen@xmu.edu.cn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陈少华
201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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