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项
1、公司本次反担保系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洪阳冶化”)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
2、洪阳冶化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身具有良好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
截止目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洪阳冶化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公司本次反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4、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洪阳冶化本次办理履约保函业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反担保。
(二)关于终止使用超募资金投资石家庄化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将剩余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1、公司本次《关于终止使用超募资金投资石家庄化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将
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系根据石家庄化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超募资金,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 满足公司业务对
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费用,增强公司日常运营的资金保障。
2、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
3、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终止使用超募资金投资石家庄化工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并将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王天义_____________
李德峰_____________
汪月祥____________
201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