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远方光电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远方光电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对远方光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远方光电保荐代表人通过审阅远方光电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交流等措施,
从远方光电内部控制的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和内部控
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远方光电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
仪器有限公司、杭州米米电子有限公司、远方谱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远方检测
校准技术有限公司、美国美确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及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
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重点
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投资风险、销售风险、合同风险、研发风险、
产品质量风险、生产管理风险、财务报告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安全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
响;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
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5)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告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但影响到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2)重要业务缺乏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3)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
(2)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
(1)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2)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为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远方光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对远方光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远方光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远方光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基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的要求,公司出具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签字)
赵 宏
(签字)
邹 文 琦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