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16-032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5]3098号文《关于核
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
司向特定对象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面值为1元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9000万股新股。根据竞价结果,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01元。截
至2016年1月20日止,公司实际发行84,550,345股人民币普通股,募
集资金为人民币1,099,999,988.45元,扣除券商承销费及与本次发行
相关的其他费用23,634,550.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76,365,438.3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84,550,345.00元,增加
资本公积人民币991,815,093.32元。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经中
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审亚太验字
(2016)020071号《验资报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余额为1,026,365,438.32元,其中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10亿元购买银行短期保本型现金管理产
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16年3月18日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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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天津百利特 上海浦东发展
精电气股份 银行股份有限 77010154800027320 879,365,438.32
有限公司 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百利特 河北银行股份
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 04981000003040 147,000,000.00
有限公司 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乙方)、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署的《三方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 号 为 04981000003040 , 截 至 2016 年 3 月 8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147,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子式互感器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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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繁军、郑楠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的授权书及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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