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拟为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汉
中市国中自来水有限公司、涿州中科国益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进行
了充分的审查。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
担保风险可控;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上海福激投资有限公司为公
司提供了反担保;本次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
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汉中市国中自来水有限公司、涿州中科国益水务有限公司均为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行为
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
次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规定,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同意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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