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夏利: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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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的态度,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独立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们对

公司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

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未对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2、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均属于正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我们将紧密关注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积极督促

公司采取措施清收应收账款,防止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因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

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交易事项,是在与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

原则协议的约定下,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下进行;其采购、销售、

接受或提供劳务等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和

优化配置、降低成本,交易是必要的。我们未发现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

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关联议案的表

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活动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并有效

实施。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

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的

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监督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关于授权总经理向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短期融资业务行使决策

权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向一汽财务公司进行日常短期融资的相关资料,我们对开展

此项业务的交易对手方的资质及运营情况、市场利率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

为:公司向一汽财务公司进行日常短期融资是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与其开

展的日常短期融资业务,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为合作

原则,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对公司的

经营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此项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

们同意关于授权总经理向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短期融资业务行使决策权

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关于在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存款业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一汽财务公司的相关材料,我们对其经营资质、经营状况以

及公司开展业务的准备情况、风险防范等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利用一汽财务

公司的金融服务平台,由其提供日常存款业务的金融服务,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

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开展此项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

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在一汽财务公司进行日常存款业务。

七、关于对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对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对一

汽财务公司的营业资质、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了核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

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公司调查、核实,一汽财务公司运营正常,资金充裕,

内控健全,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一汽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

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权益的

情形,公司出具的对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是真实、客观的。

八、关于授权总经理对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业务行

使决策权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 2016 年度经营方案,我们认为:公司从一汽股份申请委托

贷款行为是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

作共赢为合作原则,开展此项业务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融资成本,保证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定运行,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积极的

作用。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向一汽股份申请委托贷款。

九、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5 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

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实际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显君 朱文山

毛照昉 林东模

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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