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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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6年3月31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因2015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3,505,012.79元,

增长率为8.05%,增速较低,且考虑到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转型互联网医疗业务

的资金需求,公司2015年度拟不分红送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认为: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满足未来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从

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2015年度公司拟不分红送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于2015年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比例超

过了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3、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

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

控制。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

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

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

了有效的实施。

4、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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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

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2015年审计机构的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

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

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续聘众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5、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终止本次房屋租赁关联交易符合目前办公场所的现状,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要求。

6、关于将公司部分房产进行出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拟将部分闲置房产对外出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

充分利用公司办公场地,提高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审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

7、关于聘任方永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同意免去刘晓露先生总经理职务,并聘任方永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本次

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根据方永新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

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情形。

本次公司聘任方永新先生为总经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报告期内(2015年1月

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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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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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方 正 蒋国兴 毛佩瑾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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