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超纤: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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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0 证券简称:华峰超纤 公告编号:2016-012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3128 号文《关于核准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核准,由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000 万股,发行价格 12.95 元/股。

截至 2016 年 3 月 14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1,036,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15,54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020,460,000.00 元,已由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汇入公司开立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账号为 437770973085 的募

集资金专户内。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160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

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保

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金山支行/启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截至 2016 年 3 月 14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账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1 上海华峰超 中国银行股份有 437770973085 1,020,460,000.00 年产 7,500 万米产业用

纤材料股份 限公司金山支行 非织造布超纤材料项目

有限公司 中的一期 3,750 万米产

业用非织造布超纤材料

项目

2 江苏华峰超 中国银行股份有 500168379740 0 年产 7,500 万米产业用

纤材料有限 限公司启东支行 非织造布超纤材料项目

公司 中的一期 3,750 万米产

业用非织造布超纤材料

项目

以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用于指定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7,500 万米产业用非织造布超纤材料项目中的一期

3,750 万米产业用非织造布超纤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剑、倪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和或者发行

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

方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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