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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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中恒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一、 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董事会提议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

二、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

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2015年度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

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情况确定,定价公允,2016年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不

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兰英 吴晖 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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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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