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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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2016-027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3月31日(周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31

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

15:00至2016年3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德龙先生

(五)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 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25日(周五)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人)共27人,代表股份187,513,56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31.8845%。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87,420,1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1.868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9%;

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7人,代表股份15,053,9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2.55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96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54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159%。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 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87,498,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87,498,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87,498,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4、《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87,498,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5、《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7,498,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5,0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897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87,498,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7、《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87,498,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5,0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89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1030%。

8、《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7,498,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5,0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89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1030%。

9、 《关于201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7,498,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曲光杰、唐海丰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度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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