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58 证券简称:汉钟精机 公告编号:2016-021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03 月 31 日在《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
2、现场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03 月 3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3、网投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0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24 日
5、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 8289 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余昱暄先生
8、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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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其中的一种方式。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投票。重复投票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87,452,717 股,占公司总股本 294,656,179 股的 63.62%。其中,持股 5%以
下中小股东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1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187,134,917 股,占公司总股本 294,656,179 股的 63.5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317,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94,656,179 股的 0.11%。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刘斯亮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香港汉钟收购台湾新汉钟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经关联股东巴拿马海尔梅斯公司、廖哲男、余昱暄、陈嘉兴、柯永昌回避表决(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97,562,822 股),89,667,89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5%,222,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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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222,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香港汉钟增资的议案》
经表决,187,230,71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222,000 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香港汉钟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187,230,71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222,000 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97,9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222,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及<互供总协议>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巴拿马海尔梅斯公司、廖哲男、余昱暄、陈嘉兴、柯永昌回避表决(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97,562,822 股),89,667,89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5%,222,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97,9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222,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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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香港汉钟继续收购台湾新汉钟股权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巴拿马海尔梅斯公司、廖哲男、余昱暄、陈嘉兴、柯永昌回避表决(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97,562,822 股),89,667,89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5%,222,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97,9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222,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187,230,71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222,000 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97,9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222,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
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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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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