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对聘用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
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将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聘
用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对该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聘用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 中,坚持以公允、
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
阅相关材料并查看公司以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对公司将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提交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发表对该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交易产生的必要事项,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
需求,并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所有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2、我们认为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合理、公允。
3、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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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钱逢胜____________ 高圣平____________ 郑少华____________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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