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
二 0 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恒
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的聘请,指派律师韩
明、宿秀兰出席恒天海龙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
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谨发表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天海龙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恒天海龙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和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恒天海
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恒天海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恒天海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上述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9:30 在山东省
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 555 号职工之家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
事庄旭升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另外,部分股东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
午 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30 日 15:00—2016 年 3 月 31 日 15:00)参加了网络投票。
恒天海龙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3 月 25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天海龙董事会,主持人为董事庄
旭升先生,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88,062,847 股,占恒天海龙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41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恒天海龙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15,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及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28,3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5%。
上述股东均为 2016 年 3 月 25 日 15 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天海
龙股东,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了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时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
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
决。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涉及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中回避表决的问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公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虞文品先生、张明明
先生、一名监事代表李星华女士和一名见证律师韩明先生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工作,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网络投票结束后,恒天海龙通过信息公司获取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1 项议案依法提前进行了公告披露,全
部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通过,且该等议案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
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恒天海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签字)
王海东
经办律师 (签字)
韩 明
(签字)
宿秀兰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