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尔特: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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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16-19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3 月 31 日(星期四)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30 日—3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0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国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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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88,003,39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105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4,961,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2890%。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041,9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16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3,043,3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81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041,9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8161%。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赞成287,950,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反对53,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赞成 12,990,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1%;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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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赞成287,950,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反对53,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赞成 12,990,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1%;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赞成287,950,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反对53,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赞成 12,990,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1%;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2016年3月10日的巨潮资讯

网;《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登载于2016年3月10日的《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赞成287,950,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反对53,200股,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赞成 12,990,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1%;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 287,934,4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1%;反对 6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赞成 12,974,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18%;反对 6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5 年度)》;

总表决情况:

赞成287,950,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反对53,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赞成 12,990,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1%;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5 年度)》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登载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的巨潮资讯网。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287,950,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反对53,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赞成 12,990,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1%;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287,950,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5%;反对53,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赞成 12,990,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21%;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登载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凯、高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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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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