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 2016-015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董监高增持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
●增持股份的披露情况:2016 年 3 月 1 日和 3 月 2 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
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临 2016-009)、《关于公司董监高增持公司股
份的公告》(临 2016-010)、《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董监高增持股份的补充公告》
(临 2016-011)、《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董监高增持股份的补充公告的补充公告》
(临 2016-012)。
●增持股份计划的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29 日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 8,046,225 股。
在此次增持后皖维集团将继续增持不低于 500 万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
发行总股份的 2%(含已增持的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区间为 4-8 元/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201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皖维集团将视市场情况及自身资金状况,在 12 个月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爬行增持不超过 2%,含已增持的股
份数量)。
●相关风险提示: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监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无不确定性风险。
●增持股份的实施情况:2016 年 3 月 9 日至 3 月 18 日期间,皖维集团继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 2,900,000 股(均价 4.814 元),
加上 2016 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29 日期间增持的公司股份 8,046,225 股(均价 4.618
元),皖维集团已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 10,946,225 股,累计增持均价 4.67 元。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大股东、董监高的名称
1、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
2、公司董事长吴福胜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张东华先生(通过其配偶魏敬红
女士的证券账户增持公司股份)。
(二)大股东、董监高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
1、控股股东皖维集团增持前持有公司 578,066,69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5.12%;
2、公司董事长吴福胜先生、副总经理张东华先生(及其配偶魏敬红女士)
本次增持前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目前价值认可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2、增持股份的种类:A 股;
3、增持股份的数量和价格区间: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29 日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 8,046,225
股。在此次增持后皖维集团将继续增持不低于 500 万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
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含已增持的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区间为 4-8 元/股。
4、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
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皖维集团将视市场情况及自
身资金状况,在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爬行增
持不超过 2%,含已增持的股份数量)。增持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
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5、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皖维集团拟用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6、公司董监高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情况,拟用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公司股
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监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的行为无不确定性风险。
四、增持股份实施进展情况
1、2016 年 3 月 9 日至 3 月 18 日期间,皖维集团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 2,900,000 股(均价 4.814 元),加上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2 月 29 日期间增持的公司股份 8,046,225 股(均价 4.618 元),皖维集团已累
计增持了公司股份 10,946,225 股,累计增持均价 4.67 元。增持前,皖维集团持有
公司 578,066,69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5.12%;增持后,皖维集团持有公司
589,012,91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5.79%。皖维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
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长吴福胜先生增持公司股份 50,000 股,增持均价:4.869 元;
副总经理张东华先生通过其配偶魏敬红女士的证券账户增持公司股份 10,000 股,
增持均价 5.03 元。本次增持前吴福胜先生和张东华先生(及其配偶魏敬红女士)
均未持有公司股份。吴福胜先生、张东华先生承诺:自本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因本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6 日,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
为指引》(201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通知皖维集团及本公司董监高在
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皖维集团及本公司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