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汇中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海声 联系电话:010-56571716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宽华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5 年 4 月 2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修
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
《唐山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培
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力
新及其配偶、一致行动人许文芝,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王永存、刘春华、马安斌,公司董事苏志强、刘健
胤,发起人股东及公司监事王健,发起人股东董建国、
张继川、李志忠、王立臣承诺:
(1)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两年内,每年转让
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是 不适用
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两项承诺涉及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许文芝不因张力新的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监事孙锴、白洁承诺: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张力新、王永存、刘春华、马安斌、苏
志强、刘健胤、王健、孙锴、白洁承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许文芝承诺:在张力新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张力新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本次发行前除上述自然人之外的其他全体自然人股
东和公司法人股东北京信捷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
诺: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发起人股东的持股意向或减持意向
公司上市后,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发起人股东在不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可能减持部分股份。在
公司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是 不适用
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且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公司上市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时,公司将督
促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
(1)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是 不适用
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其
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起人股东承诺增持公司股份,其
中: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
力新在 6 个月内以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增持不
低于增持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本
总额的 2%的股份,且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其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永存在 6 个月内以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不低
于增持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本
总额的 1%的股份,且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其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3)除张力新、王永存以外的其他现任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发起人股东在 6 个月内以集合竞价
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增持不低于增持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2%的股份,具体将根
据首次公开发行前各自的持股数量占合计持股数量的比
例进行增持,且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其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以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个
人增持不低于 1 万股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上述增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且在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该承诺。
上述自然人在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
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增持方
式、拟增持的股份数量及比例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
告。上述自然人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
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
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
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
忘录的要求。
(2)股份回购计划
上述自然人履行完毕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后,公司
股价依然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公司将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并在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之日起
的 5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的议案,回购价格不高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股份回购议案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相关的程序后由公司实施。
4.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发起人股东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二级市
场的公司股价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将督
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
是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起人股东
将按二级市场的公司股价购回本次发行时其公开发售的
原限售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股份数量将
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发起人股东承诺:本
人在作为公司的股东期间及其后 5 年内,或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其后 2 年内,本人及与
是 不适用
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公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
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凡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其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
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
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以避免与公
司存在同业竞争。
其他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本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其后 2 年
内,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会以任何形式
从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公司竞争的企业、
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
等方面的帮助。凡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或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
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
业务,本人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
司,以避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6.上述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 2 项至第 4 项承诺,公司将及时、
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
投资者进行赔偿。
若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上述第 1 项至 是 不适用
第 4 项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锁定期内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应获得
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若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上述第 5 项承
诺,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将
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2015 年 5 月,因为保荐代表人张立军工作变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动,黄海声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依据证券发
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
导责任。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无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6 年 3 月 31 日
黄海声
2016 年 3 月 31 日
何宽华
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