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启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内
蒙古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治理水平,优化组织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
强核心竞争力,符合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发展目标及长期发展战略,
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启动改制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变更和审议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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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汪 明 马元驹 郭晓川
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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