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首旅酒店集团”或“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财务资助的行为,有效
控制资金风险,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促进首旅酒店集团的稳
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首旅
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
则》等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子公司,是指首旅酒店集团直接持股 50%
以上且能控制的控股子公司和持股比例为 100%的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范财务资助行为,应以子公司因客观原因确
实无法自身解决资金来源并已影响其正常经营或发展为前提。财务资
助具体包括:
(一)子公司因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周转资金,首旅酒店集团给予
其短期资金支持以帮助其向银行办理续借;
(二)子公司因日常经营周转资金短缺,首旅酒店集团给予一定
期限的资金支持;
(三)子公司因固定资产新建、改造以及开展项目投资时,首旅
酒店集团在对投资项目经过一定程序的论证决策以后对其资金所需
提供的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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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子公司进行财务资助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层为首旅酒店集团对子公司进
行财务资助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就公司对子公司进行
财务资助做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管理部和股权部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子
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资金用途进行审核、履行相应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办理向子公司进行财务资助的牵头部门,
管理部和股权部作为参与部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应对子公司财务资
助的申请、资金用途、该资金用途已履行的审批流程、子公司现金流
情况、款项归还计划等进行充分的审核和分析,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
交分析结果。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财务资助流程以及协
议执行情况的监控。
第三章 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首旅酒店集团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口径净资产 10%的,由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办理,并在年度董事会上
报告;
(二)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
合并口径净资产 10%至 20%范围内的,需经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资助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口径净资产 2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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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财务资助额度是指在相应决策权限批准范围内的年度财
务资助的额度。如公司将已提供的财务资助收回,则公司可在上述权
限范围内审批新的财务资助项目。
第四章 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子公司应向首旅酒店集团提出财务资助的申请,申请的
内容包括申请财务资助的原因、金额、用途、现金流分析、资金缺口
影响、还款保障措施、资金归还计划等。如果申请财务资助的资金用
于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投资,则首先应在子公司内部和首旅酒店集团
就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首旅酒店集团收到子公司上报的财务资助申请后,财
务部牵头对子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部门意见上报财务负责人,
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用途是否已经获得申请企业内部以及首旅酒店集团的
审批;
(二)子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必要性;
(三)子公司在获得财务资助期间的现金流预测、还款保障能力
等;
(四)首旅酒店集团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
(五)财务部对该项财务资助申请的意见;
(六)该财务资助在首旅酒店集团应履行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审核以后报经营层审批,并依照审批权限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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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子公司进行财务资助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获得批准的财务资助项目,首旅酒店集团应与子
公司签署财务资助协议,对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计划、
资金使用费率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首旅酒店集团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收取资金使用费
的管理
(一)首旅酒店集团向直接持股 50%以上且能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不含持股比例为 10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其资金使
用费率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向金融机构实际取得的贷款利率水平。
(二)首旅酒店集团向持股比例为 10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财
务资助,由双方根据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协议约定,也可以不收取
资金使用费。
第十五条 财务资助协议签署以后,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管理的
权限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首旅酒店集团财务部应根据协议按时收取资金使用费
用,并根据还款计划收回应收款项。
第十七条 首旅酒店集团在提供子公司财务资助后,财务部应加
强对该子公司资金情况的监控,对于计划外的资金使用应严格控制,
确保公司资金按时归还。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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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首旅酒店集团有关规定执行。如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相冲突的,则应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首旅酒店集团股东大会批准后,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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