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3-31 03: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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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要求,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本着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并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一)公司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2015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与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

滦财务公司”)签署编号为“BZHT2015003”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浩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浩公司”)10,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三)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2015 年 3 月 10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支行

(以下简称“工行新华支行”)签署编号为“0040300101-2015 年新华(保)

字 0005 号”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

山中润公司”)主合同项下 5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四)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签署编号

为“冀-06-2015-033(保)”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润公司主合同项下

5,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五)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201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

下简称“恒生银行天津分行”)出具《保证函》,为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迁安中化公司”)最高债权额 9,000.00 万元提供担

保。

(六)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与工行新华支行签署编号为“0040300101-2015

年新华(保)字 0008 号”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润公司主合同项下

5,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七)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2015 年 5 月 5 日,公司与恒生银行天津分行出具《保证函》,为唐

山中润公司最高债权额 5,000.00 万元提供担保。

(八)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和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ZHZL(15)

03HZ006-BZ002”的《保证合同》,为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承德中滦公司”)主合同项下 10,000.00 万元债务的 51%(即 5,100.00 万元)

提供担保。

(九)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以下

简称“农行滦平县支行”)签署编号为“13100120150049621-1 号”的《保证

合同》,为承德中滦公司主合同项下 10,000.00 万元借款的 51%(即 5,100.00

万元)提供担保。

(十)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 6 月 19 日 , 公 司 和 农 行 滦 平 县 支 行 签 署 编 号 为

“13100120150054335-1 号”的《保证合同》,为承德中滦公司主合同项下

10,000.00 万元借款的 51%(即 5,100.00 万元)提供担保。

(十一)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向恒生银行天津分行出具《保证函》,为唐山中

润公司最高债权额 5,000.00 万元提供担保。

(十二)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开滦财务公司签署编号为“BZHT2015004”的《保

证合同》,为唐山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阳公司”)

2,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十三)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 7 月 3 日,公司向恒生银行天津分行出具《保证函》,为迁安中化

公司最高债权额 6,000.00 万元提供担保。

(十四)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 7 月 21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交

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保 A100J150020 号”的《保证合同》,为唐山

中润公司 6,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十五)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 7 月 28 日,公司与开滦财务公司签署编号为“BZHT2015008”的《保

证合同》,为唐山中润公司 10,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十六)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 7 月 28 日,公司与开滦财务公司签署编号为“BZHT2015007”的《保

证合同》,为唐山中浩公司 20,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十七)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 7 月 28 日 , 公 司 和 农 行 滦 平 县 支 行 签 署 编 号 为

“13100120150069570-1 号”的《保证合同》,为承德中滦公司主合同项下

10,000.00 万元借款的 51%(即 5,100.00 万元)提供担保。

(十八)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 8 月 28 日,公司与开滦财务公司签署编号为“BZHT2015009”的《保

证合同》,为唐山中润公司 10,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十九)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 8 月 28 日,公司恒生银行天津分行出具《保证函》,为唐山考伯

斯开滦炭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炭素化工公司”)最高债权额

5,000.00 万元提供担保。

(二十)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 9 月 17 日,公司与交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保 A100J150023 号”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迁安中化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35,000.00

万元。

(二十一)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2015 年 9 月 18 日,公司向恒生银行天津分行出具《保证函》,为炭

素化工公司最高债权额 3,000.00 万元提供担保。

(二十二)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与开滦财务公司签署编号为“BZHT2015014”

的《保证合同》,为唐山中阳公司 1,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二十三)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过任何担

保。

(二十四)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

币 322,890.00 万元,无逾期担保,且全部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

为唐山中润公司提供担保 46,000.00 万元,为迁安中化公司提供担保

44,000.00 万元,为承德中滦公司提供担保 19,890.00 万元,为炭素化工公

司提供担保 8,000 万元,为唐山中浩公司提供担保 183,000 万元,为唐山

中泓炭素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8,000.00 万元,为唐山中阳公司提供担

保 4,0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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