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堆龙中星微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堆龙中星微”)、南通圣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圣达投资”)、堆龙中启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龙中启星”)、南通
中辰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中辰微”)、南通翰瑞信息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翰瑞”)及南通六合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南通六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堆龙中星微、圣达投资、堆龙中启星、
南通中辰微、南通翰瑞及南通六合合计持有的中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星技术”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同时向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昝圣达在内的不
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就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合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审阅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现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
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的标的资产的评估
值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
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及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
的其他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