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111538号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百利电气”)编制的截至2016年1月31日止的《百利电气特精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
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百利电气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编制专项说明。这
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
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百利电气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
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
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
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
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
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
的基础。
鉴证报告 第1页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百利电气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百利电气截至2016年1月31日止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百利电气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
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
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顾雪峰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洪斌
中国上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鉴证报告 第2页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98 号文)核准,本公司由承销商、上市保荐人申万
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销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84,550,345.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 13.01 元,募集资金
人民币 1,099,999,988.45 元。扣除券商承销费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费用
23,634,550.1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76,365,438.32 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
审亚太验字(2016) 020071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并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0,0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金额
1 高温超导线材项目 17,500.00 17,500.00
2 超导电力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8,050.00 6,050.00
3 GIS 项目 24,000.00 23,220.00
4 电子式互感器项目 15,000.00 14,700.00
5 VW60 项目 16,500.00 16,000.00
6 补充流动资金 30,530.00 30,530.00
合 计 111,580.00 108,000.00
三、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
资额为 3,259.6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专项说明 第1页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单位:万元
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止以自筹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预先投入金额
1 GIS 项目 23,220.00 3,167.93
2 VW60 项目 16,000.00 91.70
合计 39,220.00 3,259.63
四、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
度的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尚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8 日
专项说明 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