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5 股票简称:精伦电子 编号:临 2016-006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修订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三)担保 (三)担保
1、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 8000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审议通过。
2、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 5000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万元且不超过 8000 万元(含)的,由董事会审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批;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 5000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万元(含)授权经营层审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还应当遵守 担保;
以下规定: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1)累积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 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30%;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2)单次担保、为单一对象担保不得超 产 10%的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除公司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为控 的担保。
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 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
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同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时也不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同意并做出决议。
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