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
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进行了审议,公司 2015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5 年年末总股本 638,206,348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63,820,634.80 元。本年度,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维护了公司投资者
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的权利;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将《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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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在董事会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之前审阅了相关议案和资料,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
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合理的行为;交易定价参照市场价
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
立性产生影响;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发生数额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
较小,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
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时,关联方董
事王新敏先生、张长红先生、杨关龙先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形成了《公司 2015 年度内控自
评报告》,经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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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众环海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
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2015 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2003]56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之要求,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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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基
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及时跟踪子
公司的情况,截至目前,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良好,
不存在还款风险;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
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在董事会审议《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前审阅了相关议案和资料,事前认可后同
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审议过程中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财务公司能够为公司提供优惠的利率政策,节约公司财务费
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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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补选谭永
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1、经审核谭永华先生的个人履历,谭永华先生不存
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2、董事候选人谭永华先生,经公司控股股东西安航天科技工业
公司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3、我们同意补选谭永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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