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
意见: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赵昌磊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未发现赵
昌磊先生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
二、赵昌磊先生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上述人员的提名以及聘任
事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高级管
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三、根据我们所能了解的情况,认为赵昌磊先生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目前的
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受聘的工作岗位职责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独立董事:
曹胜根 赵长胜 张玉明 张泽源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