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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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宝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茂峰 联系电话:13501980287

保荐代表人姓名:宗岩 联系电话:1376419542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不适用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1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4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 2014 年度跟踪报告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

象合规性的报告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

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培训情况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1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

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良好 无

3.“三会”运作 运作规范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未发生变动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专户存储、按规定使用 无

6.关联交易 按协议履行 无

7.对外担保 无对外担保事项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不存在问题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无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良好 无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无 无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首发前述限售

期满后,本公司在王军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 是 不适用

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其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

让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

生承诺:“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

司不生产、开发任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宝生物经 是 不适用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

任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

承诺:“如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发行人对 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东宝集团及实

是 不适用

际控制人王军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发

行人补缴;如果发行人因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

金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东宝集团及实际

3

控制人王军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发行人承担。”

4.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

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包头东宝生物技术 是 不适用

股份有限公司借用资金。”

5.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军承诺:“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不减持其所持有的东 是 不适用

宝生物股份。”

6.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军承诺:“计划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增持东宝生物股份,

是 不适用

保证按增持计划履约,否则承担相应责任。承诺在增持完成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公司董事会承诺:“预计或未能按期偿付本期债券本息

是 不适用

时公司采取措施的承诺。”

8.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

承诺:“东宝实业截止 2014 年 6 月 26 日共持有东宝生

物股份 74,571,900 股,其中,申请于 2014 年 7 月 7 号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份 数 额 为 3,728,595 股 , 对 其 余 是 不适用

70,843,305 股之限售锁定期事项,东宝实业及东宝生物

实际控制人王军做出如下承诺:东宝实业持有的上述

70,843,305 股限售锁定期延长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9.公司董事会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

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力

是 不适用

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

即期回报的影响。”

10.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1、本公司同意自东宝生物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东宝生物董事会向中国

是 不适用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上述

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2、本公司保证在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

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公司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

4

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3、本公司

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江任飞;江萍;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承诺:“杭州

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人江任飞先生、江萍女士出

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在骨明胶及骨胶原蛋

是 不适用

白销售方面将专注于出口业务, 境内销售骨明胶及骨胶原

蛋白相关产品的业务将在东宝生物上市后完全放弃”,将来

也不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12. 王军;王富荣;王富华;王晓慧承诺:“首发前述限售

期满后,本人在王军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是 不适用

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王军先生离职后的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5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孙茂峰 宗岩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9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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