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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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方电热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强 联系电话:0512-62938568

保荐代表人姓名:文毅荣 联系电话:0512-6293856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2015 年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2)培训日期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2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不适用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构配合良好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无 不适用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谭 是 不适用

荣生先生、谭伟先生、谭克先生承

诺:自东方电热在境内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

次公开发行前其持有的东方电热

股份,也不由东方电热回购该等股

份;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如本人仍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

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

3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 50%。

2.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谭 是 不适用

荣生先生、谭伟先生、谭克先生承

诺: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全资、

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下同)

目前未从事与东方电热所经营业

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东方电热

不构成同业竞争;本人将不以任何

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方

电热所经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东方电热

构成同业竞争;如因本人违反本承

诺函而给东方电热造成损失的,本

人同意全额赔偿东方电热因此遭

受的所有损失。

3.2010 年 2 月 1 日,公司控股股 是 不适用

东暨实际控制人谭荣生先生、谭伟

先生、谭克先生承诺:若应有权部

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需为职工补

缴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未为职工

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

或损失,愿在毋须公司支付对价的

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的金钱赔付

责任。

4. 2010 年 5 月 11 日,公司控股股 是 不适用

东暨实际控制人谭荣生先生、谭伟

先生、谭克先生承诺:若公司因有

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

4

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

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或因社会保险费事宜受

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

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合法权

利要求,谭荣生、谭伟、谭克三人

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

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公司补

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罚款或赔

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

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和赔

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

由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公司支付的

所有相关费用。

5. 2010 年 3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 是 不适用

东暨实际控制人谭荣生、谭伟和谭

克出具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

承诺》承诺:自承诺出具之日起,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的规定,不以占用公司资金等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并确保关联方

不以占用公司资金等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一旦获悉存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将主动停止并纠正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者协助公司确

保其他关联方停止并纠正损害公

司利益的行为,并承担公司因此造

成的损失。

6. 2010 年 5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 是 不适用

5

东暨实际控制人谭荣生、谭伟和谭

克出具了《关于切实保证股份公司

分红能力的承诺》,作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了保证公

司上市以后的持续分红能力,承

诺:在作为公司和镇江东方电热有

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对镇

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的现行公司

章程中的分红条款进行修改。

8.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谭 是 不适用

荣生、谭伟和谭克承诺:自 2014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不减持所持有的东方电热

(300217)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不适用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强 文毅荣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9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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