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预计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桐庐盛运环保电
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预计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是正常、合理的。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遵守
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能够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而发生的,并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满足了公司日常经营发
展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表示
同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关于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在审议后认为:上述担保是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而进行的,是该
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对该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
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被担保方桐庐盛运环保电
力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而且被担保方在
项目建成后将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本次担保内容及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盛运股份为桐庐盛
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签字:
赵继平 韦文金 范成山 雷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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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