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
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2015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我
们对报告期内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
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报告
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
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5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5年12
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三、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
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
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
同意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2016年度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
前审议,经过对会议材料及对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就该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
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对公司续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财务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
一致同意续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能严格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所披露的
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本年度的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对此无
异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提供的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是公司正
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
“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独立董事签字:
赵继平 韦文金 范成山 雷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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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