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东方银星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
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3
月 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经核查,会议通
知载明了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
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 14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二路
中洲控股中心 A 座 1601 室东方银星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
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披露的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胜先生主持。经验证,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起止日期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至 2016 年 3 月 3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
内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40,977,699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2.0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8,480,64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0.0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4、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有:1.《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
《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5.《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6.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7.《关于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提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有效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前述议案
均获得了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