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与
深圳市架桥富凯七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
补充协议
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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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沂源县签署:
甲方: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370000018078729
法定代表人:柴文
注册地址:淄博市沂源县城
乙方:深圳市架桥富凯七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877679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架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波)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鉴于:
1、双方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签订《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根据原协议的约定,乙方合计的认购数量为 1,000 万股,认购金额为 13,520
万元。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乙方看好药用玻璃包装行业长期发展,根据原协议的约定,乙方认
购的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权益,具有长期稳定的持股意愿,希望通过本次认购支持甲方的业务发
展从而获得中长期的投资回报。为保障甲方股权结构及经营稳定性,双方充分利
用互有资源,相互支持、促进,谋求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双赢,着眼长远,稳定
合作,双方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第二条 其他
2.1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
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为准。
2.2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各方各执壹份,其余作为申报材料
及备用文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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