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唐山三友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以及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资
料的基础上,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此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往来资金均为经营性资金,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5.89亿元,占公
司2015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38%。
3、2016 年公司计划在已有的为子公司担保额度基础上,为子公司银行借款
提供新增担保 21.60 亿元。被担保方为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足够偿还
债务的能力。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程序合法、有效,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除对子公司担保外,公司无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晓春、张文雷、杨贵鹏、苏严、郑瑞志
2016 年 3 月 29 日